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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来源:

2020-11-06

浏览量:

1262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5、具有1区爆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10、地基GPS野外监测墩。

 

 

 

 注:

★  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是指: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  2区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正常情况下不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  11区爆炸危险环境是指: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防直击雷的措施

 

 

 

一、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应按规定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采用以下保护:

 

1、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2项的要求。★(详见下方往期推荐文章)

 

2、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 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 m。

 

图丨分流系数Kc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接地、电气设备接地等共用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Se2 ≥ 0.3 Kc Ri

式中:Se2——地中距离,m;

Ri——冲击接地电阻,Ω;

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在共同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