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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来源:
2020-11-13
浏览量:
1262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四、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注:
火灾危险场所分21,22,23三个区
★ 21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 22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是浮状、堆积状的可燃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 23区是指固定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1、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物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角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雷击次数预计大于或等于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室建筑物及其他重要人员密集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避雷的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2、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含水量不低于4%及其基础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避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防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避雷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根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构件内有箍筋链接的钢合金或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 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²;
Kc——分流系数。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以下表格:
表a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
注:
①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
②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倍;
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2)、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避雷的接地装置同其他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中之一,避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
1、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园半径√A/√π大于或等于5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A/√π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列确定:
式中:lr——补加水平接地体长度,m;
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²。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按下列式决定:
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长度,m。
2、在符合★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的规定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记仇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价或成环形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²,可不另加接地体。
3、在符合★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规定的前提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避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避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埋你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37m²。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4、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第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
当两支或多支烟囱在一起时,即使按理论计算高烟囱的保护范围能够覆盖低烟囱,然而低的烟囱仍然需要安装防直击雷的接闪器。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文第02项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建筑物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